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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房屋拆迁管理,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,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》(湛府规﹝2019﹞16号)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我局组织起草了《坡头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和奖励办法(征求意见稿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。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,并于2022年1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的方式,将意见反馈我局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股。
地址: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2号楼2楼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股
联系电话:0759-3952860
邮箱:gt3951322@163.com
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
2022年1月14日
附件如下:
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房屋拆迁管理,维护被拆 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,保障建设项目顺 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湛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的《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》(湛 府规【2019】16 号)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在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补 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被拆迁户属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常住人口的适用 本办法所规定的补助和奖励。常住人口(指截至征地预公告之日止,实际经常居住在本地 区半年以上的人口),由被拆迁户提供户籍证明,房屋所在地村 委会出具意见,当地镇政府(街道办)审定。
第四条 对被拆迁户进行拆迁可给予下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助:
(一)搬家费补助:对被拆迁户按 500 元/人或 3000 元/户 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(户人口数超过 5 人的按 500 元/人执行, 户人口数 5 人以下(含 5 人)的按 3000 元/户执行)。
(二)农具补助:对被拆迁户按 500 元/人标准给予一次性 农具补助。
(三)房租补助:搬迁安置期间,给予被拆迁户每人 500 元 /月的房租补助,计补时长为 24 个月。
第五条 对限期内签订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》的被拆 迁户可给予以下奖励:
(一)比规定搬迁时间提前 30 天签订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协议书》的拆迁户,拆迁户可获得主体房屋补偿总价款 25%的一 次性奖励;
(二)比规定搬迁时间提前 20 天签订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协议书》的拆迁户,拆迁户可获得主体房屋补偿总价款 20%的一 次性奖励;
(三)比规定搬迁时间提前 10 天签订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协议书》的拆迁户,拆迁户可获得主体房屋补偿总价款 15%的一 次性奖励。限期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时间由区征地领导小 组根据重点项目建设的要求核定。
第六条 搬空房屋奖励:凡在征地工作组核定时间内搬空房 屋供拆迁工作组拆除的拆迁户,可按常住人口每人获 6000 元一次 性奖励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三年。本办法由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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